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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31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明确,依照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为准确把握宽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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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1995年9月7日以【1995】司狱字第170号向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案件需要将罪犯解回再审应办理何种法律手续的批复》指出:你局(京劳文字『95』36号《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案件需要将罪犯解回再审应办理何种法律手续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
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适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与无期徒刑相接,下限与拘役相联,中间跨度很大,具有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为重刑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作为中度刑罚适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为;还可以作为轻刑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